过某自2012年7月10日入职某机械公司,合同期限至2018年6月30日,岗位为机械加工操作。公司董事会决议显示,董事会接受本公司与关联公司的金加工部门进行整合,过某也承认整合后其原先的岗位已经不存在。在此情况下,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向过某出具书面通知,内容为依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在不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将过某从原先的金加工车间操作卧式数控设备调动至环模生产线数控操作岗位。过某未依照要求到岗。次日,公司出具违纪处理的决定,以过某不接受公司合理的管理指令为由,依据员工手册规定给予书面警告,并仍要求过某至新岗位报到。过某依然未按要求报到。2016年12月22日,公司以过某不接受合理的管理指令,再次给予过某书面警告。同时,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一年内受到两次书面警告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了与过某的劳动合同。过某对解除决定不服,提出仲裁申请。
本案焦点在于存在合理理由的前提下,公司调整过某工作岗位是否涉及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能否继续履行。仲裁委员会认为,调整工作岗位并不必然意味着劳动合同改变。是否涉及合同改变,一方面要看双方对工作岗位的约定是否明确,调整范围是否超出约定内容;另一方面要看调整岗位后的工资待遇、上班时间是否仍符合劳动合同约定。如果劳动合同岗位约定不明,则由企业对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不影响双方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事实情况承担举证责任。结合本案实际,劳动合同中约定过某工作岗位为“机械加工操作”,金加工车间卧式数控设备操作与环模生产线数控操作均为机械加工操作岗位,岗位调整未超出劳动合同约定的范畴,不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同时,经过对两者岗位说明书的审查,调整后的岗位未对过某提出额外的技能要求。过某主张双方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但未说明理由,故仲裁委员会对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抗辩意见未予采纳。过某不遵守公司调整岗位的行为符合“不接受公司合理的管理指令”的违纪情形,公司依照《员工手册》规定对过某作出解除决定并无不当。
近年来,不少劳动者对调岗的理解存在误区,认为只要工作地点、环境、对象发生明显的变化,就一定是单位违法调岗。实务中,仲裁部门主要考察劳动者工作内容有无实质性的变更,同时结合员工的工作技能水平、工资待遇、上班时间做综合判定,并不会简单“一刀切”。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也必须要格外注意,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其前提应当具备客观必要性,还可以通过证据予以证明。
顾某于2000年3月入职某公司,从事的是艇工厂安装完整工作。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公司依据工作需要,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可依法变动顾某的工作岗位。同时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员工不服从公司合理的工作调动,企业能解除劳动合同。
2017年3月30日,公司书面通知顾某变更工作岗位,将其调整至金加工车间从事打磨工作。该岗位属于存在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致害因素为“打磨/喷砂(噪声+矽尘)”。顾某当日明确说不同意该岗位调整。2017年4月1日,公司以顾某“未有合理正当理由拒绝岗位调整,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顾某不服,申请仲裁。
庭审中,公司认为,为进行生产经营调整,需要对顾某进行岗位调整,顾某有过相应的工作经验、新的岗位工作强度与原岗位基本相同、上班时间地点不变、顾某身体健康条件能适应新岗位,且劳动合同中约定企业能根据需要合理调整工作岗位。顾某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整,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保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企业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企业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2017年3月30日通知顾某从原来的艇工厂安装完整岗位调至金加工车间打磨岗位,系从一个不具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岗位调至一个具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明显对顾某产生了实质性的不利影响,超出了员工手册中“合理的工作调动”的范畴,属于实质变更劳动合同,未经协商一致,顾某有权拒绝,公司不得因此与顾某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明显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的上述规定。最终,仲裁委员会确认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依法支持了顾某的赔偿金请求。
用人单位在经营自主权范围内,可以合理合法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但在涉及到含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调整时,一定要慎重。这种岗位调整涉及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必须依法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用人单位可能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建议,用人单位在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时候,一定要坚持合理合法,并尽量做到人性化考虑,充分尊重劳动者的意愿,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