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时间: 2024-07-13 03:44:27 |   作者: 生物质颗粒机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机〔2020〕2号)和《广东省关于快速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的实施建议》(粤府函〔2019〕428号)要求,加快我省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逐步优化农机装备结构,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和节能减排,我省定于2020年起开展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机〔2020〕2号)和《广东省关于快速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的实施建议》(粤府函〔2019〕428号)要求,加快我省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逐步优化农机装备结构,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和节能减排,我省定于2020年起开展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在全省所有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县(市、区)实施,对机主报废老旧农机给予适当补助。广州市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补贴报废农机种类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

  根据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报废技术条件,相关报废农机的使用的时间为:拖拉机10年(小型)、15年(大中型)、拖拉机12年(履带);自走式联合收割机12年;水稻插秧机8年(手扶式)、10年(乘坐式);机动喷雾(粉)机10年;机动脱粒机8年;饲料(草)粉碎机10年(≤18kW)、12年(18kW);铡草机10年。

  补贴报废农机应当主要部件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需要出示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严重残缺,改装、拼装或来历不明机具不予受理。

  对未达报废年限但安全风险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的农机,允许申请报废补贴。

  补贴资金从我省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安排,中央财政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部分补贴与更新部分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按《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机〔2020〕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详见《广东省农机报废补贴额一览表》(附件1)。在实施过程中如补贴额与相邻省份相差超过30%,由省农业农村厅视情况适当调整。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现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报废农机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应以当地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为主,也可选择依法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别的企业或农机合作社。省商务厅定期向省农业农村厅提供全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名单。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要商县级商务部门确定本县(市、区)报废农机回收企业,并向社会公布,发放“报废农机回收企业”牌匾(附件2)。

  回收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按照《报废农业机械拆解技术规范》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销毁工作。并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可享受报废补贴农机产品的机型、类别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

  (一)报废旧机。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回收企业,同时提交符合报废条件的材料和《农机报废补贴申请承诺书》(附件3)。回收企业应当核对机主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向机主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附件4,以下简称《确认表》),向当地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提供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

  回收企业及时对回收的农机进行拆解并建立档案,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并填写《报废农机拆解/销毁记录》(附件5),并由回收企业盖章、农机主管部门监销人签字确认。拆解档案应包括铭牌或者其它能体现农机身份的原始资料以及《报废农机拆解/销毁记录》,保存期不少于3年。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应对回收企业拆解或者销毁农机进行监督。

  (二)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主持《确认表》和相关证照,到县级负责农机牌证管理的机构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由有关部门核对报废农机信息,并确认无误后,在《确认表》上签字、盖章。

  (三)兑现补贴。机主凭有效的《确认表》,到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填写《农机报废补贴申请表》(附件6),并提交符合报废条件的材料。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及时向符合标准要求的机主兑现补贴,按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拨付方式从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拨付给机主。

  各地应结合当年可安排用于农机报废补贴的资金额度,合理设置年度内可享受农机报废补贴的农机数量上限。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应按照当年报废补贴机具总量不超过购置补贴机具总量的原则,合理确定年度报废补贴农机数量。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财政部门、商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政策宣传,扩大公众知晓度;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对享受补贴的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等信息在农业农村(农机)局网站全面公开,主动接受监督;加强组织管理,建立完整管理制度;加强补贴业务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素质能力。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并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推行便民服务。各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式,鼓励在县级政务服务大厅,采取“一站式”服务、网上办理等便民措施,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的品质。做好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信息平台的衔接,加快实现回收拆解等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有关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补贴申请资料校核效率。鼓励回收企业上门回收、办理业务。允许机主购买与报废种类和数量不同的农业机械。

  (三)强化监督管理。省农业农村厅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纳入各地的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强化结果运用。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本市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加强对未纳入牌证管理农机具报废的管理,要建立专门台账,登记造册,详细记录机具信息,保存相关证明材料。各市、县(市、区)可参考农机购置补贴风险防控的要求,制定防控措施,加强监管,严查虚假报补等骗套补贴资金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严惩违规主体。发现回收企业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暂停参与补贴实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参与补贴实施等措施做处理。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照农机购置补贴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原则进行严肃处理。

  (四)及时报送情况。各地要加强实施进度统计分析,严格按要求执行进度季报制度;每半年和全年进行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总结分析,分别于7月1日和12月1日前上报总结材料;对未纳入牌证管理农机具,同时实行月报制度(附件7、8、9)。上述材料均以地市为单位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农机化管理处。